网红主播个人的涉税问题分析

  • 2022-05-06 09:39:01
  • 计相财税

主播的收入一般是通过直播带货,按照成交额取得一定的收入。主播个人的涉税问题,主要是三个:

一是个税的纳税人是谁?是作为自然人的主播个人,还是冠以工作室名义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是所得性质?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三是有没有扣缴义务人?

(一)个税的纳税人是谁?

纳税人是谁似乎不应成为问题,但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有关合同是如何签署的。

1、以个人名义签合同

如果主播以个人名义签署合同,收入直接归到自己名下,纳税人就是主播个人。

2、以工作室名义签合同

如果以工作室名义签署合同,无论工作室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不能直接对个人征税,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判定所得性质?

不同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成为税务风险的原因之一。劳务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最高适用45%的税率,经营所得最高适用35%的税率。被查处的几个主播,都被认为有虚构业务,将劳务所得作为经营所得逃税的问题。如何确定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成为主播个税的首要问题。

1、以工作室名义签合同

如果是以被冠以工作室名义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签订合同,主播个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无论是以个独投资人还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其所得都属于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个人名义签合同

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其所得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这个问题有点模糊,因为个税法两类所得的界定,有重叠的部分。

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规定了4类,其中之一是:“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两类所得列举的细目中,都有“医疗”、“咨询”,也就是如何区分两类所得,从税法的规定,就没有彻底分清。税局在查处主播的通报中,也没有就纳税人如何虚构业务,将劳务所得变成经营所得,给出让人信服的分析。

尽管有税务局通过12366问答或给人大代表答复的议案中,有一些可供参考的解释,如认为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但也只能参考,难以作为征纳双方必须遵从的依据。

3、模糊问题如何处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主播以个人名义签合同,其所得到底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无法分清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意见,应该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经营所得处理。

(三)支付方是否有扣缴义务?

所得类型直接关系到支付方的扣缴义务。

1、支付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

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扣缴个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8类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因此,支付方向主播作为投资者的个独企业,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支付所得时,由于属于主播的经营所得,支付方没有扣缴义务。

如果合同与个独或合伙企业签订,但是约定款项直接支付给主播个人,支付方是否有扣缴义务?款项如何支付,并没有改变所得的性质,支付方还是没有扣缴义务。

2、所得性质难以分清,是否扣缴?

如果所得的性质难以分清,没有足够的税法依据,将主播的所得界定为劳务所得,支付方是否扣缴个税?按照最高法判决书的意见,不应扣缴个税。

3、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有扣缴义务

如果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税法依据,将所得性质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则支付方有法定的扣缴义务。

当然,如果主播自己销售货物,其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其涉税问题,另当别论,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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