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2023 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享受方式】:
-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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