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后因提前终止了合同并给予个人一定的“赔偿金”,请问这部分“赔偿金”需按照什么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这个问题问的本身就有点问题,还需进一步界定问题的本质,因为和提问者聊到最后,发现问题本质上另有“隐情”,下面笔者结合政策来作以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目前个税应税所得包括以下9类: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因此,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以下特定情形除外:个人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个人离职取得竞业限制赔偿金、个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赔偿金、个人提前退休给予的赔偿金、个人办理内部退养取得的赔偿金、个人终止投资取得的赔偿、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以上特定情形中关于股权、投资、专利权的个税规定实际主要出于反避税需要,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赔偿金的个税规定主要反映“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目前现行政策中,未见关于解除劳务合同给予的“赔偿金”缴纳个税的规定。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与个人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对于正常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但对于贵公司支付给个人的“赔偿金”,笔者建议应进一步界定“赔偿金”的性质,如果属于应付未付劳务报酬的一部分,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基于劳务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而支付的违约金性质的“赔偿金”,笔者认为,不属于个税的征税范围,贵公司无需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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