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A,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50万元。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和房屋。后评估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现在引进战略投资者企业B和C。B出资现金1.4亿元,C出资现金1亿元。B和C所占股权按照B和C投入的资金占增资后的甲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B所占股份为56%,C所占股份为40%,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
问题:
这次变更涉及到的税收有哪些?
分析:
首先,从出资方来看,因为B和C的是使用现金投资,而且都是平价投资,所以投资时不涉及税金。只在日后接收被投资方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时或者出资方转让时,再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需要交纳税金及如何缴纳税金。
其次,从被投资方来看,变化点是原有的净资产重新评估、增值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产权交易,所以被投资方这一块也不涉及税金。
大家看,这里就很奇怪,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所得税,只是改变了股权结构而已。事实上也确实如此。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
第一、“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第二、“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第三、“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总之,在现有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的环节,无论怎样增资,只要没有发生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情况下,都不发生征税义务。产生税金的环节在投资人哪里,假如不是以货币资金模式出资,那么就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会产生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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