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在宁波,出资人为三个自然人。2018年以2000万元投资了西安B有限公司,持有股份为12%。2021年12月份,A合伙企业转让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7500万元。请问该合伙企业三个自然人应该在哪里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按照财税2008年159号文件规定,无论是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都应当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穿透至合伙人层面,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上述案例中,A合伙企业转让B公司股权虽然没有分配给三位自然人合伙人,但仍然形成了A合伙企业当年的留存利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在合伙企业向三位自然人分配支付时,由A合伙企业在其注册地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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