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企业发放红包的分类和税率确认
根据红包领取对象的不同,企业所发的红包可以分为给本单位以外的人发放和本单位的人员发放两种类型。其中,向本单位的人员发放红包,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发放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偶然所得税率。
但个别情况中需要进行税务认定,例如春晚电商平台发放的红包,企业员工也会领取到,这时候难以准确收集到每个本单位人员领取到的红包情况,统一按照“偶然所得”申报是可行的。再比如,一些企业年会,发放未知金额的红包供员工抽奖,统计每个员工领取的红包金额也不太方便,按照“偶然所得”申报可操作性更强。
02、红包有关的税务申报
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红包,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正常进行申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领取的红包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省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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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给本单位以外的人发放红包的情况,由于红包的领取人不属于企业职工,领取人相对企业而言属于不特定的对象,企业难以获得领取人详细的个人信息,可以采用汇总申报的方式。
进行汇总申报时,如过企业未开通“汇总申报”功能,需要先在税务大厅通过【扣缴汇总申报设置】模块,按所得项目开通汇总申报。按照2021-08-24日更新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汇总申报时,姓名、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都为空,所以领取红包的个人是查不到自己个税缴纳信息的。
03、红包发放的入账要求
1、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红包,列入职工薪酬费用,并以企业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给本单位以外的人发放的红包,一般计入广告宣传费,并按照广告宣传费的标准税前扣除。根据税总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此项广告宣传费可以不取得发票,依靠企业内部活动资料和相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资料。
相关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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