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征税模式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建筑企业来说征税方式为差额预缴,全额申报方式;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筑企业来说征税方式为差额预缴,差额申报方式。因此建筑企业差额征税其实就是简易计税模式下的一种征收方式。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纳税申报笔者之前已经整理过(实操:建筑企业差额纳税如何申报?),本文主要站在会计核算角度说一下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甲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000万元,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甲公司把其中部分工程以4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支付分包款后,取得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工程完工甲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并给发包方开具10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载明的税额为29.13万元(1000/1.03*3%=29.13)。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300万元。请问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分析: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差额征税是按照全额开票、差额申报方式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实现的差额征税。
甲公司工程结算时按照1000万元全额计算应交增值税,在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方记录29.13(1000/1.03*3%)万元。但是甲公司实际申报时只缴纳了17.48【(1000-400)/1.03*3%】,两者之间就会产生11.65万元差额。对于这部分差额的会计处理,根据财会[2016]22号)(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规定: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以下为甲公司该项目会计分录:
(1)确认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原材料等/应付账款 300
(2) 收到工程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3)分包工程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400
(4)甲公司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1.65(400/1.03*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
(5)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7.48(29.13-11.65)
贷:银行存款 17.48
(5)确认项目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88.35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82.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6)工程完工,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970.87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688.35
——合同毛利 2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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