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税收优惠政策,请问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本意见发布于2021年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解读如下,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你公司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税收优惠政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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