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租赁准则下,如果符合租赁的定义,对承租人而言,除特殊情况外,在会计处理方面不再区分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那么相应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呢?税务上如何处理呢?
01
承租人账务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现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2、租赁期间:
(1)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营业成本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2)租赁负债确认期间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
贷:租赁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
(3)支付每期租赁费用:
借:租赁负债
贷:银行存款
02
会计与税法计量上的区别?
有区别,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经营租赁的承租人,税法上未引入使用权资产概念,因此仍要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每期租赁费支出,而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03
特殊情况
对于短期租赁(不超过12个月,不含资产购买权)和低价值租赁(全新资产价值较低),可以选择简化处理,可以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根据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一般按照40,000元作为是否为低价值的标准。比如:公司租赁一台打印机,市场公允价值约2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虽然租赁期限超过1年,但因为金额较小,可以不采用新租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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