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某项目购置某电器公司工业用地,发生停业补偿、搬家费用类拆迁补偿费8000万元,未取得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拆迁企业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停业补偿(停业损失)、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不应开具发票。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因为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支付拆迁款当年实际支付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实务中,真实、合理发生的拆迁补偿费,未取得发票,拆迁企业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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