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12月底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但对方货物已发出还没收到入库,我这边能否先认证抵扣税金部分,等1月份收到货在单独确认商品部分?
可以的。
增值税能否抵扣大的原则是销售方是否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
对于销售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家可能会有些模糊,2011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针对直接收款方式、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预收货款方式等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销售方纳税义务发生,却没有开具发票,购买方自然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但对于销售方先开具了发票,但纳税义务还未发生时,购买方进项税也是不能抵扣的,这种情况和税收征管实际有些脱节,因为逻辑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就可以抵扣的。
随着营改增实施,2016年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第十九条(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对于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而货物尚未发出的情况,销售方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购买方即可以凭借发票进行抵扣。
所以,购买方应当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进项税,而不应以款项是否支付、货物是否验收作为增值税抵扣时间。
至于没有收到货物,会计上先用在途商品来核算即可,收到货物时再转入库存商品,会计处理不影响进项税的确认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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