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答复: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发票应该开给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
例如,A公司想安装一部电梯,找到了B公司负责安装,安装完成后,C公司支付了此次的安装费,B公司的发票应该开给谁呢?
答:由于A公司是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因此发票应该开给A公司。
有粉丝就问了,为什么会出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呢?
这个也很好理解,比如实务中,就有子公司购买商品,母公司代为付款的情况。但是小编不建议大家这样做,因为这涉及到税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四流不一致”,一旦被税局认定为“四流不一致”,有涉嫌虚开发票并遭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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