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转注册资本,这操作可行吗?

  • 2024-11-07 10:01:03
  • 计相财税

在企业实际运营中,由于企业管理及股东需求,可能会涉及到调整股东股权比例或者投资金额的情况。

其中遇到股东要求将其在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是转为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呢?

如果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操作理论上是可以的,最终会通过实缴或者增资的形式进行体现。

但是其中会涉及到一些注意事项需要大家在操作的时候重点关注。

法律条款参考依据

此操作的法律条款依据,咱们分别可以从《公司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去论证其可实施性。

▪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基于以上分析,股东其他应付款转增实收资本是可行,但是也有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如果股东在企业资不抵债(注销清算)的情况下做以上操作,可能会面临被撤销债转股操作的可能。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以上重点强调的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非正常经营情况下),如果企业有多个债权人,但是如果将股东的借款转为股权,从业务实质等于是企业变相地偿还了股东的债务,从而这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规避风险的必要操作

为了规避直接债转股后,股东仍被认定为未出资的可能风险,以下的操作程序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 股东借款给公司形成的债权是真实的,有合法的证据能够证明,例如有银行的转账记录
  • 与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并签订详细的协议,其中明确转换的具体条件、金额、方式及时间等,以保障各方权益;
  • 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的相关约定条款进行修改,并在工商进行备案登记;
  • 在年度审计或者年度报表申报时,要体现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已缴纳。
  • 财务账务调整,将已经计入其他应付款的股东借款从“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最后,由于实收资本增加了,千万不要忘记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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