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税务登记的变化。比如初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后因管理需求或年销售额超 500 万元,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增值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以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额。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过渡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呢?
发票开具在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期间
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在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期间,一般情况下该发票进项不能抵扣,但也有例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规定: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新办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增值税一直为零申报,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在一般纳税人登记期间
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在一般纳税人登记期间,电子税务局可以进行发票勾选、进行抵扣。但依据法规,过渡期间取得的发票进项并不一定都能进行抵扣。
例
例如,A 餐饮门店 8 月 1 日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8 月之前的营业收入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8 月 10 日收到B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 100000 元,税额 13000 元,发票开具日期是 8 月 8 日,该发票是用于B供应商7月销售给A 门店货物的款项结算。
A门店 7 月从B供应商购进的货物,一半在 7 月已做成产品进行出售,剩下一半在 8 月做成产品进行出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虽然 A 餐饮门店收到的发票开具日期是在一般纳税人期间,但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半是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产品销售,也就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因此能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 6500 元,其余税额需要进项转出。
因此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用于进项抵扣,既要关注发票的开具日期,也要确认对应的销售收入增值税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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