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财税问题上,同样有底线问题,实务中企业的底线大致可以分为这么几类:
第一类:不能触犯刑法,但可以违反税法
新刑法中专设第六节讲和税相关的问题,叫做“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共设置十项罪名: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对于企业而言,最常见的当然还是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三个,那么对于企业而言,最低线应该至少是不违背刑法,这也是绝大多数老板的共识。
但刑法不能违背,税法能不能违背?很多企业在这个底线上做了退让,甚至觉得抓住了再说,大不了补税,抓不住不就赚了。
第二类:不能直接违反税法,但可以利用特殊手段避税
这一类企业除了认为不能违背刑法,认为也不能直接违反税法,至少不能直接挑战税法。当然,税法中很多模糊区域、有争议的地方企业自然可以尝试,甚至有意设计。
除了税法的模糊区域,还有很多特殊的避税手段,比如关联交易,国际国内避税地等特殊手段,企业在不直接挑战税法的前提下,能不能利用这些特殊手段避税也是判断底线的关键要点。当然,关联交易并非完全不对,避税地也并非完全违法,只是这背后的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常常值得推敲,难以落实。
第三类:不能利用特殊避税,但可以利用公开税收优惠
税法中本身提供了诸多的合法、公开的税收优惠政策,典型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农业、集成电路等行业优惠等等,这些领域或者行业通常是国家大力扶持的方向,享受优惠当然顺理成章,但依然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优惠政策都是有门槛的,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弄虚作假的企业未来依然存在重大风险。
第四类:几乎什么都不做
这也算是一类特殊的底线了,无论是出于不了解,还是出于特殊目的(比如国企),讲风险放在最重要的问题当然不能说错,但不代表就没有问题,第一,可能错失一些机会,明明可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到;第二,什么都不做不代表没有问题,实务中依然可能因为对税法的不清楚,或者对税法条文的不同理解给企业带来风险,当然从企业主观上来讲,这种底线的设立算是最保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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