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和财税 〔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选择放弃2%增值税优惠,即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相应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下家可以抵扣。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三、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下家可以抵扣。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纳税额=销售额×1%。
四、二手车减按0.5%缴纳增值税。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可以享受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且可以开具0.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下家可以抵扣。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应纳税额=销售额×0.5%。
五、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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