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法定免税项目

  • 2024-08-29 12:00:44
  • 计相财税

法定免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3.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指纳税人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纳税人回收,纳税人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的范围参见本章第四节“四、9%税率货物适用的范围”中的“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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