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理解是错误,注册资金认缴制的公司,平时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贷款利息允许税前扣除。
注意,若是企业在章程规定约定的到期日股东还是没有出资到位的话,则对应未出资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列支。
我单位属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按照章程约定股东应于当期缴足资本,但是由于资金压力问题,股东仅仅投入400万元,还有600万元未如期注入。若是该年度企业向银行借款8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40万元,则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
先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40*600/800=30万元
再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4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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