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代理记账:违约金支出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2024-03-26 13:57:35
  • 计相财税

答: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1)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销售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甲企业和乙企业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乙企业为甲企业建造办公楼一栋。后因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建好的楼房质量有瑕疵,按合同约定,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违约金50万元。

(2)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特种钢材一批,后因甲企业经营策略调整,不需要上述特种钢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经协商,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销售行为未发生,乙企业收到违约金,不应开具发票,不缴增值税。

(3)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绿豆一批,乙企业按约定供应了绿豆,而甲企业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延迟1个月才付清货款。依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10万元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乙企业应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给甲企业开具发票。

应当注意的是,违约金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适用绿豆的税率11%,并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99万元[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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