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

  • 2024-01-22 12:04:48
  • 计相财税

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根据人们不同的收入特点,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做出了不同项目类别划分。

今天,申税小微梳理了一些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的常见误区及正确做法,一起来看看吧!

误区一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应并入企业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正解

应按照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二

个人股东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一定条件下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区三

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四

个人取得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一定条件下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以上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的内容,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http://www.jixiang-tech.com 广州计相财税专注大中小型企业财税服务,提供广州注册公司流程和费用、代理记账公司费用和流程、营业执照办理查询年审等财税服务,并为大中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提供代办公司注册,公司转让,代理记账报税,特许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办理等企业服务,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版权声明】本网站的部分文章信息(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源)来自于网络,均是为公众传播有益咨询信息之目的,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其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与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站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计相财税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