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说白了就是中间人的介绍费,税法上是认可居间费的。但是对于个人来讲怎么筹划居间费?实话说没啥好办法。
很多人对税务筹划有个误解,总以为可以经过一些精巧复杂的设计,把税都给省下来,其实真正靠谱的税务筹划大部分都是税务优化而已,而大多数野路子税务筹划说到底其实就这两字“核定”。
你看网上各路老师讲的天花乱坠了,真正能超大幅度减税的就只有“核定”这一招,而这招现在风险很大,和“偷税”之间的界限并不分明。
居间费的处理现在无外乎就是三种核定:
第一种:到园区设立个体户、个独核定
第二种: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核定
第三种:利用特定地区的自然人发票代开核定
第一种风险最高。这几年各路明星和网红涉案案发之后,税务局的通报中都有提到虚假转换收入性质偷税,这就是把个人的劳务报酬包装成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然后核定征收少缴税形式上,核定以后实际税率就从原来的40%下降到1%左右。这种特殊形式的认定有非常大的主观性,有时候也不是直接认定你偷税,而是打电话让你补税。我国的行政执法有一些比较微妙的地方,经常会有一种不形诸文字的软性指法。另外有些人是居间费都收完了之后,才成立一个体户核定的,然后给对方开票,这种就连争议都没有,属于百分百的偷税,而且属于虚开。
第二种风险也不低。不管哪种方式,实质上都是把居间费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设法变为经营所得。从立法初衷来讲,我们是按个人独立劳作还是组织劳作来区分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的。个人独立劳作而拿到的就是劳务报酬,个人领导小团伙劳作能达到的就是经营所得。但在实务中却变得很复杂,就拿个体户来讲,如果个体户就只有我一个人,老板和员工都是我,我的收入最后还是按经营所得来算。所以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现在是个浆糊问题,税总也认为是有区别的,但是拿不出来有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种自然人代开同样有风险。只有税务局认定你这个是经营所得才能核定,认定是劳务报酬所得是不能核定的,所不同的是这回给你开票的是税务局。很多人觉得税务局开票就万无一失了,但也很难说。按理说代开发票应该选服务发生地或者住所地的税务局,但是那里往往办不成这事,于是选择到一个不相干的地方代开发票,你怎么解释呢?同样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分,在税总还没有出台明确文件之前,现在税务机关在认定收入性质的时候,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有转换收入性质的做法,其实都有一定的税务风险,尤其是在现在这种税收征管的趋势下,核定征收的范围正在收紧的,监管在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现在也是重点的税收监控对象,简单的核定方式以后的风险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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