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的定义
出口退税:全称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发展起了重要的支持和鼓励作用。
二、出口退税的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三、出口退税的类型
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出口征税是外贸出口退税的三种主要类型。
四、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
- 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又免又退)。是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
-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政策(只免不退)。就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但是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
① 出口的货物前购进环节是免税的,那么出口时货物价格中本身就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因此无须退税。
② 国家规定的特殊的不予退税的货物。
-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不免不退)。就是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也叫出口征税政策,适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五、出口退税的四个条件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 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六、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
“免抵退”税与“免退”税办法中的“免、抵、退”概念如下:
“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外贸企业相应的进项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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