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利息、红利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股息、红利),系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该收益要计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备注: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大陆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的企业。
2、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股息、红利,要按照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个税所得额。
二、关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1、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注意的是,此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此处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对于股权支付额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如有转让所得,暂时不计入应税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进行收购股权,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而个人股东进行股权收购不存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能性。
(一)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下述第(二)项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下述第(二)项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的税务处理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四、关于股东撤回投资
1、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未分红留存在企业的利润)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要计入应纳税收入)。
2、个人股东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按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需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未分红留存在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当于该部分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清算所得
1、法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属于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收入;属于转让损失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同上述第(三)点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个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按照该观点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个税金额一致,但是,按照两个不同的项目计算个人所得并没有相应的税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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