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未发先报个税合法吗
有些行业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他们经常会出现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
要注意的是,实务里一般9月的工资10月公司才会发放,而11月是报10月的个税,实际是9月的工资,有一个时间差在里面。
几个月未发工资的情况下,有很多会计就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把个税算出来,如果工资实际未发放,就按计提工资扣缴个税。
计提的时候:
借:XX费用(销售/管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然后再按计提工资计算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个分录也有些人是先挂个其他应收,意思是先垫的个税,等发工资时候在收回来,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怎么做的,两个分录的本质都是没发工资,提前把个税给算了。
按月直接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一、这样做有哪些问题
不仅不符合理论,而且还可能被员工举报。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二、按计提申报个税怎么做
很简单,就是不管工资实际发没发,每个月也按计提的工资数报税,但是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比如,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候,小张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小张在B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
汇算时候,小张发现自己收入明细A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
这个倒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因为加上这1万的收入,导致小张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要补一大笔税金;明明A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A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
于是,小张直接就举报了。
事实上,小张的做法并无任何问题,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岂能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
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只是以前不涉及汇算,大家都没在意罢了。
现在都要汇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员工没收到这个钱,公司又给别人申报了,如果出现类似上面的问题,你说员工举报不举报?
工资个税为什么不同步
一般公司本当月的工资下月发放,但是具体几号发每个公司的老板规定都不一样。
发的早的,5号给你就发了;发的晚的呢,得30号才发了;如果遇到节假日,还可能默认顺延。
但其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际工作中我们工资实际所属月份与个税申报月份总是有很大的差异,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工资个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销售费用-工资/生产成本-工资 等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公积金(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个税是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与企业无关,企业只是实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通过会计分录,我们可以看到,工资起码就有两个时间点了,那我们就通过不同的时间点来区分一下。
第一:工资所属时期
第二:工资实发时期
第三:工资应代扣个税时期
第四:工资应代缴(申报)个税时期
会计做账上我们是权责发生制,这个月结束了我们应该给员工发的工资就需要做计提。
比如现在3月份要结束了,公司应该给我发5000元,那么我的工资所属时期就是3月份。
公司实际给我发工资是4月10号,那4月就是我的工资实发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此呢,企业因为3月份没有支付我工资,因此在3月份不应代扣其个税;4月份支付工资,因此4月份应代扣其3月份工资薪金个税;所以我们会在4月做发工资的分录,产生工资应代扣个税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由此可见,个税的申报时期其实跟我们增值税等一样,应在每个月15号之前进行申报。发放了多少工资,就按实发数来申报,如果没发,就按零申报。这就是工资应代缴(申报)个税时期。
再举个例子:
新入职的员工入职时间为3月,实际工资发放在4月,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时间为4月,5月份为纳税申报期。
由于个税扣缴申报系统是按照入职的时间算减除费用,如果采集该员工人员信息时,入职日期是3月,则5月征期就会出现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5000元/月 x2个月)的问题。
参考解决方法为:
新入职员工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按照为新入职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受雇从业日期,也就是受雇从业日期需要选择为4月,这样减除费用就为5000元。
兜兜转转,其实最终我们就只需要瞄准工资实际发放的月份,也就是工资实发时期,你实实在在在某月发了多少钱,然后下月就按这个数去申报个税。
税局其实是不会管你工资到底是属于哪个月份的,他只关心你每个月有没有按时申报个税。
所以我们会看到有时候申报个税的时间跟实际月份相差2个月,比如你4月才申报缴纳了2月份的个税,这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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