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到,上述提到的对于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并且实报实销与定额津贴只能二选其一,而并没有对企业的明文规定。
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制定好相应的差旅津贴制度,最好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不宜过高。
当然,各地及各行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可巧立名目。
综上,差旅费津贴在规定标准之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则需要纳税。
差旅费增值税涉税处理
差旅费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的,主要包括交通费、车辆费和住宿费这三大类。(餐饮费发票无论如何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一、交通费
可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内旅客服务电子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 (1+9%) X9%;
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 X9%;
6、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7、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发票限制: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仅限增值税电票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不抵扣;
2、用途限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员工范围的限制:“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企业报销的外单位员工差旅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运输区域的限制: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开票信息要求的限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不一致,不得抵扣。
6、抵扣开始时间的限制: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
二、车辆费
1、自有车辆:出差途中产生的费用,如加油费、维修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税前抵扣,普票则不能抵扣。
2、私车公用 :出差途中产生的加油费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但是,公司必须签订租车协议,并且要明确约定油费、停车费等由公司承担,否则不得抵扣。
3、租车费用: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三、住宿费
出差途中产生的住宿费,只有取得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允许抵扣。
但是,以下情况也不允许抵扣:
1、属于集体福利的,如报销的员工旅游、探亲等情况下的住宿费;
2、属于个人消费的,如公司股东或员工 ;
3、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 出差发生的住宿费。
04
差旅费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差旅费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较增值税来说,更简单一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差旅费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并且是合理的,那么就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并非所有的都能够全额税前扣除,我们需要根据差旅费的目的来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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