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频繁借款且长期挂账合规吗?怎么处理?

  • 2023-07-24 10:01:51
  • 计相财税

日常经营中,企业与股东之间相互借款的事常有发生,而且在企业账面上会长期挂账。这么做有什么税务风险吗?该如何处理呢?

一、股东向企业借款的风险

1、个人所得税风险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风险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即使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二、股东向企业借款的建议

1、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2、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需要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

3、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

4、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5、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

6、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举例:

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和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长期挂账,为何都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和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长期挂账,最大的税务风险虽然都是存在股息红利20%个税的风险,但是二者风险存在的税务依据政策是不同的。

注意一:

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长期挂账,存在股息红利20%个税的风险,政策依据是财税〔2003〕158号。

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二: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长期挂账,存在股息红利20%个税的风险,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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