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非关联方个人借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2023-06-21 10:41:20
  • 计相财税

依据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向非关联方个人借款不适用财税〔2008〕121号,即不存在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其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非关联方个人向贵公司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同时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印花税法》规定,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此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应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政策详情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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