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体户严查开始! 十大涉税风险

  • 2023-06-02 11:58:35
  • 计相财税

一、不设置账簿、不记账

《征管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日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提出了明确要求: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要记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2、未按规定报税

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缴纳社保

很多人认为个体户不需要缴纳社保,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交不交社保需要分情况:

(1)没有雇员,可以不用依法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有雇员,需依法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个体户不开设对公账户

个体户可以不开设对公账户,而由老板私人账户进行收付款项,但这样容易造成公私不分,有逃税的嫌疑。

5、个体户业主取得的工资薪金作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6、增值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1. 增值税常见4大风险点:
  2. 销售收入不完整:如现金收入、未开票收入,视同销售未入账报税;
  3. 虚开发票:可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优惠政策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4. 发票开具不合规:开票不及时,开票信息与业务不符等;
  5. 进项税税额抵扣不合规:如收到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进行了违规抵扣。

7、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常见8大风险点:

  1. 收入不完整;
  2. 与其他不属于经营所得的收入混淆;
  3. 虚列成本费用,列支了不得扣除的支出;
  4. 在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扣减费用6万元及其他扣除项目;
  5. 个人、家庭费用与经营费用未能分别核算;
  6. 扣除业主本人工资;
  7. 长期零申报、不申报、或不按规定记账;
  8. 以其他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印花税等涉税风险

很多个体户认为自己不用缴纳房产税、印花税等小税种,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要发生涉税业务,就要缴纳相关税费。

9、个体户账务处理

对账务处理不重视,随意入账所产生的风险。即便是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也应该建账,有发生业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10、不按规定报税工商年检

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都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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