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申报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而股权转让问题是税务稽查关注的重中之重,如今税收稽查越来越严格,股权转让的风险不容小觑。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一、股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九大涉税风险
一、转让价格低于对应净资产
1、平价或0元转让股权
2、“非常规”价转让股权
二、转增股本或送红股不申报
1、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三、掩盖股权交易实质不交或少交
1、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价格
2、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大额房产土地交易
3、通过增资、减资变相实现转让股权
4、通过合伙企业核定征收降低税负
5、利用税收洼地享受低税率
6、“股转债”属股转行为但未申报个税,签订其他合同,如借款合同,抵充债务,规避个税
四、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1、通过提供虚假亏损财务报表以降低税负
2、自然人股转未依法申报
3、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
五、转让行为完成未申报
1、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未申报个税
2、企业股转协议生效并完成变更后,尚未取得全部转让款未依法申报3、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
六、受让方或受赠方未扣缴个税
1、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2、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七、低报收入、高报成本
1、股权转让中与股转有关的违约金未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2、股权转让的转让成本确认不实
3、转让大额不动产时,虚构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八、转让高溢价、高盈利资产
1、转让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
2、转让被投资企业的士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
股权转让常见的筹划思路
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或资产划转等资产重组方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满足上述条件下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转让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
财税〔2014〕109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将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可首先将目标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转增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将未分配利润予以分配,也不需要缴税。
经过上述操作后再转让股权,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款,降低税负。
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撤资,受让方再增资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转让方减资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此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于减资有严格要求,程序比较繁复。
五、将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
为了鼓励地方经济发展,国家层面制定很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如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海南自贸区、民族自治区等税收优惠法律,各地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地资本投资,也出台很多地方性税收财政优惠政策。
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企业或个人可以事先通过在税收优惠洼地注册成立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成立持股平台,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将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或股权转让转移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进行,可有效降低税负。
六、股东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值得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七、个人股东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八、利用股权过户时间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转让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确认收入实现,所以对于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可以约定付清大部分价款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实现延迟缴纳所得税。
九、充分运用“市场公允价格”形成机制,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市场公允价格较难取得,市场公允价格形成机制也呈现多元格局,所以纳税人可通过事先筹划形成合理市场公允价格,来达到节税的效果。
可以通过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的大框架下,加强和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合法合理的会计处理,采用适当的收入确认、折旧年限、利息资本化、坏账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会计政策,来降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
十、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股权管理架构
在实际控制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加设有限合伙企业这一股权管理层次,即“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企业—被投资公司”,通过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实现股权的正常转让。
十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考虑支付能力的筹划
企业或个人若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需将投资行为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用转让收入进行投资的二个行为进行纳税。
上述只是一些常见的筹划手段,实践中还有很多更为复杂的方法,总的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有法可依,一定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政策不够明朗的区间,而不能采取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这就属于偷税而非筹划,最终得不偿失。
对于企业、纳税人而言,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进行整体规划,事先对相关涉税环节进行合理安排,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安全、专业、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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