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什么情形下需要对破产公司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 2022-12-07 10:54:20
  • 计相财税

一般而言,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股东一般无需额外对破产公司的税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上均连续多次公示了对破产注销企业立案稽查的案例,案涉地区广、金额大,表明当前已破产注销企业的涉税风险徒升,甚至波及注销前的股东、实控人。

什么情况下,股东是需要对企业的债务,包括对税务机关的查补的已破产注销企业的税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我们主要总结了以下三种情形: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出资过错责任;

(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经营过错责任;

(三)“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或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清算过错责任。

三、如何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波及到股东或实控人?

那么,破产企业该如何才能避免欠税责任波及股东、实控人呢?主要提示以下三点:

一是避免转移、隐匿资产、销毁账簿等行为。股东、实际控制人由于隐匿、销毁账簿,致使破产清算无法正常进行,税务机关可以向股东个人追偿税款。如果有证据显示股东个人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股东还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是破产程序启动前先行对企业财税状况全面清查或审计。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忽视税务风险管理,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账簿上虚列支出、通过股东借款长期挂账方式帮助股东或员工偷逃个税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存在被认定偷税的风险,即使公司仍可能由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公司破产程序可能因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债权人申请提起,企业也应在出现经营恶化情况时,未雨绸缪,对可能引发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检视,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是凭借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由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如果企业经过破产清算确实没有财产能够清缴税款,可以凭借破产程序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核销“死欠”,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完成企业的正常欠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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