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外部投资者股权会计处理

  • 2022-10-31 10:21:39
  • 计相财税

“股权代持”的定义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合法性

“股权代持”行为具有合法性

《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代持外部投资者股权会计处理

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一般通过直接投资入股的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实名确权。

这种情况按照正常的投资入股进行会计处理即可。投资者账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被投资公司账面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但在某些情形下,外部投资者可能通过与投资公司大股东签订代持股份协议的方式投资,不进行工商登记确权。这种情形在餐饮业门店投资中也比较常见。下面举一个案例:

某外部股东A想投资C门店公司,通过与C门店公司大股东B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股东A将投资资金50万元转入B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投资C门店公司并持股,C门店公司分红后,B公司再将归属于A股东的分红款返还给A公司,投资风险由A公司自行承担。

相关会计处理建议如下:

由于A股东是实际投资人,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因此其账面应该根据对被投资公司C门店的影响程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核算。

一般情况下通过代持股份方式投资,都不会对被投资公司产生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1、投资款50万元转出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成本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2、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被投资公司C门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假设经评估公允价值上升10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万元

3、C公司分红时,分得股利5万元:

借:应收股利 5万元

 贷:投资收益 5万元

借:银行存款 5万元

 贷:应收股利 5万元

4、收回投资时,根据收回日经评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实际收回的款项,与收回日资产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收益,假设实际收回投资款70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成本 50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万元

     投资收益(差额) 10万元

对于大股东B公司而言,收到A股东投资款时,应作为代收投资款处理,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到分红款时同样也作为代收分红款,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以上是通过A股东新增投资入股的方式间接增加对C门店公司投资,只要投资未达到稀释大股东B对C门店公司的股权导致丧失控股权,就不会对B公司账面和C门店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影响。

但如果A股东是通过收购B公司对C门店公司股权的方式投资,并同时由B公司代持A公司股份,则B公司需要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做部分处置处理。

在B公司不丧失控股权的情况下,B公司仅需按照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与其处置部分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差额确认损益,并终止确认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收到价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账目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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