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董事会决议需要全体董事通过吗?
答: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68.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人数是否有限制?
答: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69.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
答: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70.若公司不设监事会,能否设置多个监事?
答:不可以。新《公司法》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应不少于三人;
(2)不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的“职务栏”对应对出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进行填写标注);
(3)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
(4)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不设监事。
上述内容要在章程中予以记载。
71.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既不设监事会又不设监事?
答:可以。
72.监事的任期必须是三年吗?
答:新《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保留了原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7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吗?
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4.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如何确定?
答: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75.监事会决议需要全体监事通过吗?
答: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76.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产生方式是什么?
答: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77.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不设经理?
答:可以不设经理。
78.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数是否有限制?
答:新《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人数进行明确规定。
79.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答: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0.新《公司法》规定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81.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8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的,小股东该怎么办 ?
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83.清算组成员可以不是自然人吗?
答:清算组成员除可以为自然人外,也可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清算组负责人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清算组成员中指定。
84.企业注销时侯,谁负责清算?负有什么责任?
答:(1)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5.清算组有什么职权?
答: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6.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87.清算期间,公司是否存续?
答: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8.公司申请一般注销程序时,应注意的三个公告时间点具体是什么?
答:(1)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发布清算组公告。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
89.公司注销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清算组负责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三)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登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90.存在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问题该怎么办?
答:在办理注销登记中,对未在登记机关取得登记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进行联络员备案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企业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对于吊销企业存在类似问题的,也可以采取备案联络员的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
91.公司的公章遗失了,现在想注销,还需要去补刻印章吗?
答: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92.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已注销、死亡问题怎么办?
答:因股东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主体无法注销的,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主体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位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
93.2024年7月1日后,《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否继续适用?
答:2024年7月1日后,现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不涉及《公司法》修改事项的继续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公司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对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整体进行调整完善,并将配合公司登记管理相关实施办法同步实施。
94.在新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印发前,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还需要盖公司公章?
答:现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继续适用。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5.《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栏如何勾选?
答: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新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表之前,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的,勾选“执行董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的,勾选“经理”。
96.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哪些事项?
答:具体事项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97.公司营业执照法定载明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特别提示:已不含“营业期限”。
98.子公司与分公司怎么区分?
答: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99.如何定义“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是指出资方为取得股权,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根据法律、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法律行为。
100.新《公司法》下,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形式有哪些?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在上述6类财产中,其他5类均为非货币财产,股权和债权是本次《公司法》修订新增的内容。
法条链接:新《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包括:依据《民法典》总则篇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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