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因此,要在五年内完成实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就完成实缴。
此外,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意思就是说,以前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得实缴。不过,为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将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五年认缴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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