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小伙伴咨询说自己和别人商量一起做生意办公司,开了个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50年还清,但是被人忽悠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写了一个人的,股份占比也是百分百,合作人只在公司挂名了一个高管,没有签订任何责任承担的文件,小伙伴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公司认缴的50 万全都由自己一个人承担?这50万是不是要自己拿钱垫上?
按照规定在注册有限公司时,认缴金额由公司股东来承担。根据各自的股权比例所承诺认购的股份金额。认缴金额表明了每个股东愿意投资的金额,同时也表示了他们在公司的股权份额。占股百分百那就全都是一个人承担了。
而且认缴金额的承担方式不只是现金,还可以是资产或者其他形式的财物。认缴金额是股东的一种投资承诺,表示他们愿意为公司的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所以按小伙伴说的来看,这50万都是他承担,但是不用担心,我国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几经变更后,取消了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除一些特殊类型的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现在注册资金无需登记实收资本,并且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在期限内完成缴纳就行。
那如果到了期限能不能无限推长?
有的人以为:可以将出资年限设定在30年后、50年后,到了出资年限的时候,马上就要到期了,就再往后推个20年,从而达到目的。
这是不行的,现实的公司能不能到30年50年都不好说,中小企业是寿命都是很短的,而且我国法律明确有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上述条文在某些情况下支持公司债权人的诉求,要求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例如:
1、公司未注明股东出资时间的;
2、在债务形成之后推迟出资时间的;
3、企业已经停止经营的等等;
所以该来的 总是逃不过的,这个小伙伴明显被坑了,所以建议关于注册公司的相关问题问题,不懂的,在注册钱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会计师或公司注册机构,以确保遵循法律法规并正确进行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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