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那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1)成立人数:≥2个合伙人,
(2)企业名称:普通合伙企业,执照上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合伙人性质:可以是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组织的性质不适合也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合伙协议:需要以书面性质指定合伙协议(相当于公司章程),由全体合伙人签名并盖章才生效,经营过程中需修改合伙协议也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名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5)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认缴也可以实缴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那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如何评估作价呢?
①非货币财产: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6)财产份额转让:
①对内转让,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
②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普通合伙人忠实义务(不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
①.竞业禁止(绝对禁止)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自我交易(相对禁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成立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2≤X≤50)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一个有限合伙人,如果仅剩普通合伙人的,需转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标名“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人性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必须按约定,按期足额实缴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5)财产份额转让:对外转让,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允许将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外。
(7)竟业: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协议”约定禁止交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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