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为避免企业随意选择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时点,12号公告同时规定2022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如,某中小微企业2022年2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或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
假如该企业到2023年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项政策,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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