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件发布后,其中有一句话引起争议较大。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有很多朋友认为以上文件原文中,“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前面是分号,政策适用对象不限定于前半句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理解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适用暂停预缴3%增值税的待遇。
这个理解对吗?
这种理解并不准确,该文件没有说一般纳税人可以暂停预缴增值税。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文件发布背景来看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一句话是这么说的,“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可见该文件是落实总理报告,对象非常明确是对小规模纳税人推出的税收优惠,全篇都是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体制定的政策。
二、从以往文件写作的惯例来看
以往也有税收文件讲了若干不同的事,但是文件命名中以其中一个事项制定文件名称,如×××等事项的公告。这类文件即便讲了好几个并列不同的政策规定,但有一个特点,不同事项之间是分列不同条款分别写的,不太可能把不同事项写入一条里。因此从这个文件写作角度看,这种理解也不符合惯例。
三、从预缴政策制定的本意来看
增值税预缴政策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税源、平缓税收入库规模、平衡地区税收等作用。本次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是为了配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而制定配套政策。因为本来就免税了,再实施预缴然后再退税,就没有必要了。
如果对于不免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暂停预缴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对“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等,这类预缴政策的重大修订,这个工作量是非常庞大的。要修改一系列原有政策设计体系,甚至修改申报征管系统等,总之就是非常麻烦,不可能仅凭本次15号公告一句话就能开始4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本次暂停预缴增值税应仅限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企业。当然现有增值税预缴政策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怎样确保预缴后能够实现多退少补,应退尽退、应退即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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