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税两费”包含哪些税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的规定,继续执行“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这里的“六税两费”具体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四、六税两费减免的优惠如何办理?
继续执行“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要额外提交申请资料。只需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减征政策选项,系统会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五、2020年之前成立的企业,和2021年及之后新成立的企业两种情形下如何适用减免政策?
1.对于2020年之前成立的企业,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属于小微企业,那么自2022年1月-6月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办理完2021年度汇算清缴后仍然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减免优惠政策至2023年6月30日。办理完2021年度汇算清缴后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不能享受减免政策。
2020年之前成立的企业,若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属于小微企业,那么现在不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办理完2021年度汇算清缴后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对于2021年新成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由于现在还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只要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前,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办理汇算清缴后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至2023年6月30日。汇缴后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自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对于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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