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
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清股款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记者会举行。会上发布有关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进展情况。
2023年8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四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制度相关规定。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预留空间。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
二是,强化职工民主管理,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三是,完善股东权利保护。增加失权股东救济程序,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完善双重代表诉讼程序。
四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
与第三次审议稿相比,本次审议稿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而是强调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可以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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