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 2023-10-06 10:03:14
  • 计相财税

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注意: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问题:
今年已经申报,前八个月已享受的,标准提高之后,前八个月是参照既往专项扣除标准实施的吗,如果不是会不会返税?

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此前已填报的扣除是否需要另外修改?

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一老一小”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配偶父母算不算赡养范围之内?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还没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怎么办?

还没有填报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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