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票,指的是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销售退回,本来按照规定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嫌麻烦,让购货企业开具一份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原来的销售方,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了。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小编提醒:
1、依法合规开具发票,是目前仍重视“以票控税”时代财务人员必须重视的会计基础工作。
2、做好账、开好票、报好税,你好、我好、她也好。
补充了解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其中的五大税务风险:
风险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风险二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三
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风险四
“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
风险五
虚增了销售收入,导致多扣除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福利费等,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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