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校外培训广告的合规提示

  • 2023-08-30 09:30:49
  • 计相财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广告发布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对校外培训广告发布及宣传活动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所有校外培训广告(包括学科类、非学科类)。

二、不得制作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三、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四、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

五、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六、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

七、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八、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者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九、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十、不得制作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十一、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十二、不得利用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培训广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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