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必经之路,其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吸收外部资本、实施股权激励、留存收益转增和对赌条款适用,是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管控的五个环节。
风险点一: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
股改前后股权转让较为频繁,自然人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机构后,应依法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个别自然人股东为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往往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导致个人所得税明显偏低。
风险点二:新股东高溢价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注册资本增加的一种方式,新股东投入资金增加注册资本,原个人股东为回避高溢价股权转让,会要求新股东先单方高溢价增资,产生巨额资本公积,再由原个人股东单方将该巨额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溢价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资本公积了,而是形成了股东之间捐赠行为,自然应判定为应税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三:留存收益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在股改过程中,通常的做法是将净资产折合为股本,然后将折合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对自然人股东来说,同时产生了两种纳税义务:一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需按198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后,这部分数额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余额,其转增的资本公积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而非“股份制企业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
风险点四:股权激励未缴个税
股权激励是一种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的资本纽带关系,使受激励人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经营利润、承担市场风险,进一步提高个人长期服务公司发展的动力。对于股权激励,不管其体现的形式如何,其实质上都是因为员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激励、奖励或者补偿,是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形式,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股权所对应的市场公允价值,减去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风险点五:“对赌条款”形成的后续收入
对赌协议是以“估值调整机制”为基础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条款是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可以实现某种业绩或目标,做出正反两种或然性的约定,即当目标达成时,投资方将继续持有股份,融资方分得投资带来的高额回报;相反,假如目标没有实现,则融资方需溢价回购投资方股权作为对投资者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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